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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三法”制定与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在东南大学召开

发布时间:2026-05-01 01:47:00   点击次数:10

2026年4月26日,公共卫生领域《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三法”制定与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在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大数据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课题组共同主办。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有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孟鸿志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院长陈云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林鸿潮教授、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腊生教授、山东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特聘教授刘松山、山东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特聘教授肖金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金国坤教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副处长尹培培、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连勇、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刘练军教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朱建新、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张治宇教授、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李煜兴副教授。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以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课题组成员和部分硕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由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教授、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孟鸿志主持。

林鸿潮教授首先从“三法”的起草与修订背景切入,阐明了三法各自的立法目的与修改思路,指出《传染病防治法》定位常态下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是在一般的紧急状态立法理念之上的单行性立法,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体例基础之上进行特别规定。明确了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要并行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若出现矛盾宜适用新法。

刘练军教授重点阐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领域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从法律规定中党的领导条款切入,指出党的领导对建构权威高效指挥体系、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保障公共卫生应急治理效率等方面的意义。在实施层面,从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联防联控与群防群控的独特优势、党内法规体系的问责机制等方面,强调了党的领导和党内法规对公共卫生应急防控的作用。

陈云良教授从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实践出发,论及新发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挑战,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范应对新发传染病做出的修改完善,针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三法”中的交叉和协调问题,以及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不足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

王腊生主任从三法的衔接与适用谈起,指出三者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重大传染病疫情优先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相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特别法,并无冲突、重叠问题,提出要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强化对“三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王主任还指出,《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存在必要性已不复存在,国务院应当废止《条例》并重新制定突发公共卫生应对法实施条例。在紧急立法方面,王主任提出要明确启动条件、制定程序和实效性等方面的要求。

刘松山教授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切入,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群防群治等方面仍有其独立价值,且具有合法性基础;刘教授指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困难;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紧急立法应当慎重。

肖金明教授主要论述了党内法规之于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的意义,明确公共卫生应急领域党的领导要求,提出要强化党的领导原则的制度保障,在公共卫生应急防控工作中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依靠党规和国法来建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将管党和治事置于统一规范当中,强调党政联合发文的规范意义,推动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制化,将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金国坤教授主要论述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问题,提出组织问题要跳出政府管理的局限,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如在党委领导中党政机关以及党政规范如何协调,在政府负责上地方政府如何统筹协调,在各方联动中卫健部门与疾控部门的关系如何理顺,在各方参与方面如何厘清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定职权与清单事权等。此外,金教授还结合北京市地方规定,提出了执法体制方面的借鉴做法。

尹培培处长主要谈论了应急类立法的探索性问题以及政策法律化当中的立法语言转化问题。她强调,立法的探索性不同于创新性,更多是对立法形式的创新,立法实质内容的创新需要有依据和出处,可以出自权威的政策文件或实践经验做法,但在法律化的过程当中需要依靠试点探索、开放性规定等技术手段来实现法律上从无到有的过渡。

周连勇主任作出“以系统法治思维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体系”的主题发言,一是锚定战略定位、把握公共卫生应急立法时代要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方向;二是聚焦制度堵点,破解三法衔接、党规国法衔接等公共卫生应急立法关键难题;三是彰显江苏特色,以地方立法创新赋能国家法治完善,以小快灵立法、精细化立法等保障实效性;四是强化立法对策,系统提升公共卫生应急法治水平,包括构建“三法”统一适用机制、建立人大紧急立法制度等。

朱建新专委从行政审判中的行政诉讼难题切入,通过阐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等方面的行政诉讼实践难题,引出公共卫生应急防控中行政诉讼的现实问题。在公共卫生应急行政案件的处理中,需要准确界定防控行为性质的界定,需要考虑应急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同时要于法有据,对紧迫性案件进行优先审判。审判过程要注重利益衡量,坚持比例原则和公共利益优先等原则,维护司法公信力。

张治宇教授引入《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系统性关系,阐述其对公共卫生三法关系的借鉴意义,指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的交叉关系,要通过建构多层级的法律规范体系来处理好“三法”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安全法》应当作为公共卫生“三法”的上层统领,通过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层级的规范、应急与卫健等部门制定有关规章,来共同构成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李煜兴教授指出,三法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已有明确界定,其与《传染病防治法》是交叉关系,交叉之处在于重大传染病引发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李教授建议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进行细化梳理,以界定两法的交叉适用关系。此外,李教授还对《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效力与适用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中的行为主体和行政主体界分等组织法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本次研讨会针对公共卫生“三法”的制定、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阐释,与会专家根据自身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对公共卫生应急领域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理解、党规与国法的衔接、组织法关系与司法适用难题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专业剖析,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