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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4-12-08 22:24:00   点击次数:1

2024年12月7日,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东南大学榴园宾馆隆重召开。本次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为主题,由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江苏省人大、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学会、南京市人大、宿迁市人大、南通市人大、连云港市人大、淮安市人大、南京市司法局、淮安市司法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来自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共北京市委党校、苏州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京警察学院、金陵科技学院、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上海公安学院、浙江树人学院、南京图书馆等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和学者,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工作者共15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共分为开幕式、主题报告、专题研讨、闭幕式四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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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会议开幕会由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孟鸿志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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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东南大学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杨树东,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肖金明,河海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教授、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邢鸿飞分别致开幕词。

杨树东主任首先代表东南大学对参会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力支持本次会议的各单位表达由衷的感谢,并向各位来宾介绍了东南大学与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的悠久历史、学科建设情况与未来发展规划。杨主任充分肯定了立法学研究会在孟鸿志教授带领下,凝聚立法学理论队伍与实务力量,服务江苏地方立法需求,承担并圆满完成大量地方立法任务,为江苏省地方立法实践作出的重要贡献,并于近期成功推动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入选中国智库索引(CTTI)。杨主任表示,东南大学将继续不遗余力地配合、支持省法学会的各项工作,推动立法学研究会的进一步发展,寄语立法学研究会在未来更好地服务实践发展,在江苏地方立法事业发展和国家有关立法研究中发挥更大作用。最后,杨主任对大会的顺利举办表示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各位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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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明教授作为省外专家代表致辞。他指出,回顾江苏省与山东省多年以来的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地方立法对推动地方治理系统性、协同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地方立法的开展与学术研究需要重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问题。希望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在孟鸿志教授的带领下,继续持续为江苏省的地方立法实践发展与学术研究作出贡献,并希望山东省与江苏省的立法学研究在未来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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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鸿飞教授代表江苏省兄弟研究会向立法学研究会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充分肯定了立法学研究会取得的各项成绩,高度评价立法学研究会在日常工作以及年会举办上的创新举措。随后,邢教授结合当前地方立法中的实践情况,希望立法学研究对广泛存在的立法必要性、立法“抄袭”等问题加以重视,期待立法学研究会在这些方面加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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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最后,周继业会长作了重要讲话。首先他代表省法学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致以诚挚问候,向承办此次会议的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以及长期以来支持省法学会和立法学研究会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周会长对立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本次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为主题,体现了江苏省立法学界学习宣传、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立法学研究会下一阶段的工作,周会长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坚定政治方向强思想,提高立法学研究的政治自觉性和政治敏锐力;二是注重理论研究强基础,为构建中国自主立法学知识体系贡献江苏力量;三是聚力提质增效强建设,着力推动研究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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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环节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建新同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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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十四届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分党组书记、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同志作了题为《认真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着力推动地方立法领域改革》的报告。他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他认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第一,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第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制机制,注重汇集民意。第三,完善重要法律制度的供给机制。第四,完善立良法、行善事的体制机制。第五,完善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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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主编、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作了题为《良法的标准界定》的报告。首先,良法的概念应当明确界定,良法是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标准。其次,良法的实体标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第一,法律必须合乎人性,既包括对人的本性和本能的尊重,也包括对人的情感和能力的尊重。第二,法律要保障人权,应当参照国际社会人权的普遍规定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三,法律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是统合个人应得和社会公平的过程,需要建立消灭剥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最后,良法的形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法律的非溯及既往性;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稳定性;官方行动和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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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副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官丕亮教授作了题为《依宪立法与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的报告。他指出,依宪立法呼唤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应当在立法时积极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已经有了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初步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下一步,应当研究如何在现行宪法框架内发挥现有合宪性审查机制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具有低成本、高效率、能够及时纠错等优势,值得充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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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一)


主题报告结束后,年会进入专题研讨环节。专题研讨共分四个单元。

专题研讨(一)由金陵科技学院立法研究院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小冰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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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处处长夏锴煜作了题为《江苏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思考》的报告,从立法后评估的功能和意义,立法后评估的探索与试点,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改进立法后评估的措施与路径四个方面展开。他指出,江苏省人大以及各市人大探索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形成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等制度成果。下一步,可以重点从增强评估工作的计划性,突出评估目的的针对性,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保证评估信息的真实性,体现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增强评估结论的客观性,提升评估结果应用的实效性等方面改进立法后评估工作。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二级巡视员王勇作了题为《关于“小快灵”立法模式的探析与思考》的报告。他指出,相较于“大块头”立法,“小快灵”立法具有立项切口小、制定速度快和形式灵活等特征,高度契合地方立法精细化的要求,更加适应快速变革的社会需要,符合提高立法质量的理念。其次,实践中“小快灵”立法存在一定困境,如切口不小导致针对性不强,速度不快导致及时性不够,内容不精导致有效性不足,理念不准导致价值性不高等。最后,他就进一步做好“小快灵”立法提出了七条建议:立项上着眼于小;体例上着眼于灵;内容上着眼于精;方法上着眼于实;程序上着眼于快;实施上着眼于早;评估上着眼于迅。

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青春作了题为《检视与进路: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路径研究——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视角》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已从法律层面对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建设好、运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既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基于当下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应从厘清职责定位,完善工作机制,科学布局选点,建立意见建议采纳反馈机制,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联络站深度融合,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完善。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二级主任科员宋瑞龙同志作了题为《关于推进南京市低空无人飞行器专项立法的若干思考》的报告。他指出,低空无人飞行器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由于缺少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统一规制,低空飞行器在注册、适航及运营等方面都缺乏相应规定。这一现状不仅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到低空飞行的安全与规范。下一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南京市低空无人飞行器专项立法,提升低空经济的管理效率和服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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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环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金国坤教授高度肯定了夏锴煜处长的报告,认为该报告对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建设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同时提出了两点问题:一是立法后评估的功能定位有待继续讨论,二是针对执法部门开展的评估应当有选择性,方向不宜过大,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使其更具客观性。

江苏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江雪松教授高度肯定了王勇同志关于“小快灵”立法模式的报告,认为报告的视角专业,立足于本域,探讨深入,并且思路全面,论证直接,简洁有力。报告最后部分提出的七条建议,非常全面到位。接着江雪松教授提出了三点需要思考的问题,一是“小快灵”立法需要针对性,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二是须专注于小切口,专业问题,行业立法;三是内容要精要实在,程序要快但不能省,要避免过多过快导致的法律碎片化。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李栗燕教授对李青春主任的报告表示了高度肯定,认为报告切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命题,布局具有学理性,主题具有较高的价值。她提出,基层立法点要关注怎么用法,怎么用好法,怎么让老百姓更好地理解法,应当努力将基层立法点工作打造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典型范例。

南京市司法局立法处印晓虎处长肯定宋瑞龙同志的报告,认为报告主题深入贯彻了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关注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他认为,南京在航空飞行器政策引导,产业链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优势,已经于去年制定了科技进步条例,保障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导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接下来将继续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低空飞行产业发展进一步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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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二)


专题研讨(二)由江南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祥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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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樊恒岩作了题为《浅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设计》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出说明,指出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是时代的必要选择,我国已具备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可行条件。接着介绍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内涵,并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二者予以厘清。随后,他从整体安排、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启动方式、法律效果、查询与解封条件、保障机制等方面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设计路径展开了全面详细的说明。

南京师范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副研究员王由海作了题为《教育法典背景下〈学位法〉的法典化研究》的报告。他认为,教育法法典化是当下教育法学界前沿和紧迫问题,《学位法》的法典化问题仍缺乏有效关注,学位制度应构成教育法典总则的重要内容和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制度。《学位法》法典化应当遵循整体性纳入和编纂结合两项标准。最后,他从法典的编纂技术,“学位”章的体例结构、基本设想等方面对《学位法》法典化的具体制度设计展开介绍。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琳作题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完善——浅谈〈行政复议法〉修订下诉讼“双被告”向“单被告”的主体回归》的报告。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了发挥复议化解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在扩大复议受案范围的基础上,还扩大了复议前置的范围,符合行政一体化的现实要求,弥补了行政诉讼受案及审查范围的局限。但当前复议机关既要承担繁杂的复议工作,又要面对大量应诉任务,这削弱了复议机关实质化解纠纷的能动性。对此,应明确复议机关的前置裁决者身份,促使行政诉讼向“单被告”回归,并采取完善配套机制、制定复议考核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等举措,以真正实现复议主渠道的功效。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宁作了题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查取证的限制》的报告。他指出,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制度经历了从有限调查取证到全面调查取证、从不予采信到可以用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变迁,在行政复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从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权力的立法目的出发,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应当限制在对当事人举证事实的核实上,不应扩大到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弥补,否则不仅会导致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权力的滥用,也有违行政复议的制度目的和设计初衷。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应当保持中立,且可以针对不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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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环节,南京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泽晟对《教育法典背景下〈学位法〉的法典化研究》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完善——浅谈〈行政复议法〉修订下诉讼“双被告”向“单被告”的主体回归》作了点评。分别对王由海和王琳同志的论文完善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研究所所长吴海瑾研究员对《浅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设计》作了点评。她首先高度肯定了文章的研究意义和必要性,随后提出:论文内容应当结合当前数字化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建议从信息权利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融贯的视角切入,以增加论文研究角度的新颖性、创新性。论文应从数字时代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点、难点入手,重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临的新挑战,以提高时代价值。

江苏师范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副院长张峰振教授对《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查取证的限制》作了点评。张教授指出,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与2018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保持基本一致,应当关注立法目的的变化及其背后的逻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架构存在区别,复议机关不仅需要维护相对人权利,同时还需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参考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基于功利考量,复议机关应当被赋予更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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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三)


专题研讨(三)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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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鄢志文庭长作了题为《“抵触从严”还是“抵触从宽”:地方立法“抵触上位法”的认定标准及适用》的报告。她认为,首先,“抵触从严论”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对“法制统一”的认识偏差,不利于地方立法能力的释放。就符合自治利益的地方立法而言,应当适用“抵触从宽”标准。“抵触从宽论”的认定标准鼓励地方在上位法立法目的的框架下结合地方需求进行立法,更有助于法律秩序的动态性协调。其次,先行性立法、地方事务立法和执行性立法等不同的地方立法类型应当适用不同的抵触认定标准。最后,地方立法抵触的判定程序应遵循“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的步骤,先从规范位阶与规范要素进行法的有效性判断,再从法制统一与立法精神层面展开实质审查。

扬州邗江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曾艳明作了题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法理基础探究》的报告。她从价值取向、逻辑前提、本质内容以及制度架构等四个方面探究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法理基础。第一,在价值取向层面,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立法的必要性。第二,从公益诉讼逻辑前提出发,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备客观诉讼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理论等理论基础。第三,结合检察机关性质和定位、检察公益诉讼与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应将“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同保护原则”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四,展望了公益诉讼的立法架构,提出要体现出诉讼领域的独立样态、横向上体现公诉化构造、纵向上体现两阶化构造。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侯嘉淳作了题为《应急行政程序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的报告。他指出,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缺乏关于应急状态下的行政程序制度如何制定的讨论。我国法治化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分散式立法、集中式立法、嵌入式立法与附属式立法等四种立法模式,各有优劣。不同立法模式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法治的不同阶段的立法追求,其基本动因可归结为体系化与再体系化的立法进程。综合比较各种立法模式,我国应急行政程序制度应当采取嵌入式立法模式,从而能够在保持规范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增强立法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江南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讲师华子岩作题为《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转向——土地成片开发的视角》的报告。他指出,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在规范层面呈现二分状态,在实践层面形成了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和成立领导小组认定两种内部程序机制,这导致了实践当中的许多问题。我国成片开发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应实现外部转向,应确立以权利保障为中心、兼顾效率的设计理念,鼓励被征收人实质参与公共利益认定程序,遵循被征收人便宜主义设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以有限参与为准则合理控制被征收人参与认定的强度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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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环节,苏州大学王健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副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官丕亮教授对于四位报告人的论文分别进行了点评。他认为,鄢志文庭长的报告中关于“抵触从宽”或者“抵触从严”的表达不够准确,采取“认定从严”或者“认定从宽”的表达更加恰当。曾艳明主任的报告中正文展开的内容没有紧扣题目当中提到的法理基础,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必要性还值得讨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更加适当。侯嘉淳讲师的报告需要进一步研究应急行政程序制度嵌入式立法模式对现实的意义以及现有成绩。华子岩讲师的报告在选题上值得肯定,但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转向在实际当中是“已经转向”还是“应当转向”,需要进一步论证。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治宇教授也分别对四位报告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针对鄢志文庭长的报告,他认为地方立法既包括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规章,范围过宽,因此关于地方立法抵触上位法认定标准的讨论应当进行限缩。针对曾艳明主任的报告,他指出文章讨论的内容停留在了诉讼法的理论,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是应当在客观诉讼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思考,“民法帝国主义”的理论惯性本身是否出现了问题,二是检察公益诉讼法应当坚持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针对华子岩讲师的论文,他认为文章的理论基础需要进一步夯实,公共利益的认定是一个价值观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能否形成价值共识。针对侯嘉淳讲师的论文,他指出应当明确区分应急行政程序和行政应急程序,前者是学理概念,没有立法过程;后者是针对行政应急措施的程序。理清这两种概念对于后续内容的展开十分重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沙永春律师对四位报告人的文章进行了点评,并给出了论文修改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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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四)



专题研讨(四)由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治宇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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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博士生魏雅雪作了题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立法变革:现实意义、适用困境与突围路径》的报告,她提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以及各地区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的推出,市场主体登记的性质由行政许可走向行政确认。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仍然面临诸多不敷适用之处,尤其表现在《行政许可法》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间的适用冲突、登记效力存疑以及公定力理论基础缺失等问题。基于此,首先应当通过对法条中“可以”的文本解读以及立法留白技术的考量,对法条适用冲突证伪;其次,明确市场主体登记而言采登记要件主义;最后,通过“秩序需求说”解释公定力的基础理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博士生林澍作了题为《法治轨道上基础公共服务的数字鸿沟弥合之径》的报告。她指出,数字基础公共服务的发展不仅是一种趋势,更是一种必然,而由于缺乏在数字时代的充分话语权和分工有效性,数字弱势群体难以形成代际间数字服务与管理的政策共识,在法律层面上形成基本权利被侵害的局面。因此,需要以法治方式确保数字弱势群体享受数字时代所带来的红利普惠,保障后续救济途径,以期实现弥合数字鸿沟、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威海)硕士生史若璇作了题为《非现场智慧监管制度运行的立法游离到胶合》的报告,她指出,如何对非现场智慧监管制度程序法律缺位问题予以立法回应,是增强非现场智慧监管的“规范性、计划性、统筹性、精准性、效能性和透明度”,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议题。针对目前非现场智慧监管制度立法的粗放性、滞后性、空白性的问题,应当从保证行政公开、保障公平听证、保护公众参与三个角度予以立法回应与胶合,这对于促进非现场智慧监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达成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目标,有着显性的积极效益。

苏州大学王健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硕士生沙雨露作了题为《地方治理下的法治联络点——以探究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法治建设新构想为例》的报告,论文采取了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总结出当前基层普法和民意收集工作存在的弊病与不足,接着针对性提出相应建议。当前法制联络点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仅做到“广”而未做到“精”,从民意收集和基层普法的现实出发,促进两种制度合一,完善相关体系和程序,通过统筹协调,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才能提升人民立法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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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环节,南京警察学院庆海涛教授对林澍博士生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报告深度结合社会热点,逻辑清晰、观点明确,但存在公共服务的数字鸿沟的理论根据不足以及对鸿沟原因分析不足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益分析风险部分,以及考虑法治化路径有无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他同时对沙雨露硕士生的选题表达高度肯定,但论文采取定量研究的方法可能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吴冬兴讲师高度肯定了沙雨露硕士生的论文,认为文章结构完整、内容充实,立意具有前瞻性。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的主题为法治联络点,而内容主要是根据基层治理设计的,法治联络点和基层治理之间的差别性文章并没有交代清楚。第二,法治联络点是实体机构还是协调办事机构,也需要进一步交代。第三,文章可能存在宏大叙事过多,精密阐释过少的问题。

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张运昊讲师对魏雅雪博士生的文章进行了评议,认为该文章选题契合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从立意上有可取之处,但观点仍有以下商榷之处:第一,将其定性为行政确认是否正确?是否所有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都可以认为是行政确认,是否应该有部分特殊行业仍适用行政许可?针对史若璇硕士生的文章,他认为,论文选题的重要性、前沿性毋庸置疑,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的问题意识在学理上/立法上无法可依,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面临的问题差异是非常大的,不可能通过一个单一的问题进行概括。第二,理论层面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权责不一致,如权力上移和责任下沉导致权力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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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闭幕式由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海学刊》杂志社二级研究员、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春莉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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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上首先举行了优秀论文颁奖仪式,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治宇教授宣读了获奖论文名单,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为优秀论文获奖代表一一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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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研究会会长孟鸿志教授为本次会议致闭幕辞。孟鸿志会长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认为此次学术年会一是好,会议主题紧紧围绕时代脉络、紧扣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二是高,会议展现了很高的规格,省内省外领导、专家亲临会议致辞并作了高水平的报告;三是深,会议的论文报告展现了很深的专业水准;四是广,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紧密结合,充分展示了地方立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五是学,本次年会青年板块的学术研讨安排,为在校研究生关注立法学研究、推动立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平台。随后,孟会长对研究会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展望,表示研究会将积极举办各类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广泛交流合作。最后,孟会长再次对出席和支持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以及会务组同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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