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期仲英青年学者“公法判例研读”顺利开展
第十六期仲英青年学者“公法判例研读”顺利开展


2021年12月9日,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第十六期仲英青年学者“公法判例研读”沙龙活动在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四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副院长熊樟林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实践教育中心主任高歌副教授出席此次活动。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等方向的部分博士生与硕士生参与此次研讨,共享一场学术火花碰撞的盛宴。



案例一: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解除
第一组由张佳蕙、梅思雨、沈佳欣三位同学汇报了“二七区政府诉时永义不服其撤销协议决定案”,她们在对案件进行梳理之后,将核心争议聚焦到政府是否享有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权这一问题上,进一步揭示出该问题在司法审查中的困境和出路,并阐释了对“为了避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解除权事由的理解。随后,熊教授对该案例进行了评议,他赞同该组同学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即公共利益应当是不特定人的利益,而非某个群体、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熊教授也指出,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把关注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享有行政协议的变更解除权上来,若享有,应当如何行使这种权利?此外,《行政协议规定》作为一个司法解释能否规定行政协议的变更解除权这种实体性权利,且法院一旦确认了行政机关享有这种权利,将不利于对行政协议相对人权利的保障。




案例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第二组案例由吴晓俐、徐静、丁岱睿、王冀真为大家汇报,她们以关卯春诉选址意见书案为例,分析了选址意见书与原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两个争议焦点,引发对于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和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探讨,她们认为我国应当谨慎使用保护规范理论,并对此提出相关建议。熊教授在评议时指出,最高院在2017年刘广明案中引入保护规范理论,用以判断利害关系,但是保护规范理论自身比较复杂。事实上,这个案件中判断选址意见书与原告有无利害关系,可以通过选址意见书的性质等其他途径切入。不过,规范保护理论是同学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


案例三:行政处罚事实认定及裁量
第三小组选取的案例文号是(2021)最高法行再247号,由高明智、蒋逸天两位同学做汇报。该案是一个关于“未批先建”问题的行政处罚案,牵涉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适用问题。市环保局单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上载明的内容认定开工时间,从而适用处罚更重的新法,却忽略了建设单位在政府设置的项目指挥部的安排下提前施工的事实,也忽略了法律变迁导致环评报告耽误审批的事实,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处罚。高明智同学以责任主义为切入点分析本案,蒋逸天同学聚焦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对该判决提出了几点质疑。随后熊樟林老师对两人的分析作出了点评,他指出,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本质上是一致的,对这些概念的区分可以作进一步思考。本案的问题不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所有的裁量问题一定是在法律适用中才产生,而本案是在事实认定中产生了问题,即焦点应当是按项目书载明的时间还是实际开工的时间来认定,因此,本案从事实认定入手可能更合适。




案例四: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确定
第四组案例由蔡焕隆、王正超、孙坤鹏、赵雨迪为大家汇报,该组同学主要围绕强拆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展开,他们结合相关案例对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讨论,若案件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或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直接以法律规定的或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无需进行推定;若无明确法律行为,但存在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和经验法则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为被告。熊老师在评议时指出,本案涉及“积极的推定”与“消极的推定”,亦关系到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原告通常会纠结在“谁行为谁被告”,但在实践中某些决定并非实施人所作,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拆迁办执行法院的拆迁决定属不可诉之事实行为,或称协助执行行为,本案中住建局应当为被告。



案例五: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第五组由朱婕、牟宇晖、丁涵淇报告“最高法判例——规划部门应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就违法建筑所作规划鉴定意见的回函是否可诉”案例,其中涉及到违法性继承理论,其是多阶段行政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手段,对此结合本案例进行分析,从违法性继承理论三个构成要件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展开。熊教授之后进行了评议,他认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实践中具有极大意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针对现阶段常见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行为的监督救济渠道。




案例六: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第六组的案例主题是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郑懿对李志清诉呼家楼大队、朝阳区政府案案情进行总结;汤寒玉主要就持续状态下的行政行为以及连续处罚从概念、特征以及性质方面做了学说界定;王慧芬总结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与切割法关系,明确了一事不二罚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切割法仅是针对持续违法行为的例外处罚方式;仇梦莹主要谈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连续处罚制度的合理性,以及连续处罚制度适用的限制和条件。熊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在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切割处罚法未必不是一个好的行政管理方式,但为了贯彻比例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需对此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仲英青年学者“公法判例研读”沙龙活动是熊樟林教授常年以来坚持的创新型教学形式,有助于硕士生和博士生在案例中发现司法实践的新问题和真问题,避免“无病呻吟”,为学术研究寻找新的突破口。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仲英青年学者“公法判例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