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顺利举办“越南工程法——工程合同约定与工程争议解决”讲座

发布者:钱荟竹发布时间:2026-06-18浏览次数:10

        2026617日上午,越南工程法研究会会长阮南忠(Nguyen Nam Trung)应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的邀请,进行了主题为“越南工程法——工程合同约定与工程争议解决”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副教授戴庆康老师担任主持人。在一个半小时的讲座过程中,阮南忠会长系统梳理了越南建筑法律法规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65年的演变历程,全面呈现了这一领域从中央计划管理向市场化、国际化、数字化转型的完整脉络。

  讲座伊始,戴庆康老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阮南忠会长,并代表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师生向阮会长表示热烈欢迎。

  首先,阮南忠会长介绍了越南建筑法律体系经历的三个关键发展阶段。1957年至2003年为奠基期,以1957年总理第354号决定为起点,建立了基本建设管理框架;1981年第232号法令首次出台综合性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越南国会颁布首部《建设法》(第16/2003号),标志着建筑法律体系正式进入立法层级。2014年修订(第50/2014号)大幅扩展适用范围,引入PPP模式、强制保险等现代化制度。2025年新版(第135/2025号)则全面拥抱数字化转型与绿色建筑理念,建立了国家建设数据库、BIM应用及电子许可等制度。

  随后,阮会长指出越南工程建设合同规制经历了从行政指令向市场契约的转变。1960年首部临时建设承包规则确立了计划经济下的“甲方-乙方”双主体模式;1985年第217号决定首次引入招标制度和总包合同形式;2015年第37号法令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EPC、交钥匙等多元合同类型;2023年建设部第07号合并文件则统一了最新修订内容,形成完整的合同规范体系。在价格机制方面,合同定价从国家统一定价演进至固定总价、单价、时间计价、成本加成等多种方式并存,2023年起更采用基于材料、人工、机械指数的Pn公式调价机制。合同争议罚则也从1975年千分之二至五的单一比例,细化为按违约类型分别适用的阶梯式罚则。

  在讲座过程中,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越南工程法,戴庆康老师总结讲解了阮会长的观点并介绍了越南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并提醒参会者在学习法律历史沿革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当下的立法动态。


  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阮会长提出越南经历了从行政仲裁向司法与商事仲裁并行的转型。1995年越南加入《纽约公约》,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获得制度保障。2010年《商事仲裁法》生效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均获得法律认可,越南形成诉讼与仲裁双轨并行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2015年第37号建设合同法令首次明确引入争议评审委员会(DB)机制,允许当事人约定专家评审解决纠纷。2025年新《工程法》第86条进一步确认协商、调解、ADR国际机制、仲裁、诉讼等多元解决方式,隐性认可FIDIC框架下的争议评审模式,实现与国际工程争议解决规则的深度衔接。目前越南建设领域纠纷解决实践中,协商仍是最主要的解决方式,诉讼与仲裁分别占29.5%21.3%,争议评审机制使用率为7.9%,多元化纠纷解决格局已基本形成。

  接下来,阮会长还讲解了越南建设工程合同的演变。尽管制度不断变革,多项原则始终贯穿建设工程标准合同。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从1960年延续至今;合同双方平等原则自1989年《经济合同法令》确立后持续强化;违约责任财产自负原则保持一致;质量标准不可协商、善意履行义务等原则亦历久弥新,这些原则都成为了行业治理的底层共识。


  在本次讲座中,阮会长全面展示了越南建设法律体系从195715条行政决定发展为2025130余条国会法律的完整图景——每一个立法里程碑都映射出越南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治理,再到数字化与可持续发展转型的时代进程。在讲座的交流互动环节,参会师生踊跃发言,阮会长也一一做了耐心和精到的讲解。

  此次讲座开阔了大家学习工程法的视野,同时也引发了东南大学师生对工程法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的热情。至此,《全球工程法律制度专题》课程邀请了8位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带领大家共同学习了各国工程法律制度,为我国工程法律制度建设贡献东大力量。


文案:顾润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