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新加坡国立大学建筑环境系辜盟傑(Gabriel M.C.Kor)教授副教授受邀为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带来主题为“新加坡工程法概要——大陆法系律师需要注意的比较法视角”的专题讲座。

辜盟傑副教授首先梳理新加坡法律根基,明确其作为普通法法域的历史脉络:1819年开埠、1965年独立,1993年《英国法律适用法》确立普通法核心地位,法院可借鉴全球优秀法律原则,形成务实灵活的司法风格。他重点对比普通法与中国民法的底层差异:普通法以成文法+判例法为核心,遵循“先例拘束原则”;中国民法以《民法典》为核心,1260条、七编的法典化体系,法官适用法典,判例仅具参考价值。这一差异贯穿建筑合同解释、规则适用等全流程,是理解两大法系建筑制度的关键前提。
随后,讲座聚焦建筑合同核心规则,直击法系最尖锐差异——对价制度。辜盟傑副教授指出,新加坡合同成立需满足三大要件:主要条款合意、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对价。其中对价是普通法特有要求,即合同双方需交换有价值之物(如承包商施工、雇主付款),无对价则合同无强制执行力;而中国《民法典》无对价制度,无偿承诺在满足合同要件时可强制执行。他结合招投标流程,解析“要约与承诺”在两国法下的共性,同时通过“默示条款”“防止原则”等案例,说明新加坡法院如何通过判例填补合同漏洞,与中国《民法典》诚信原则(第7条)、公平原则(第6条)的功能呼应但路径不同。
在建筑行业核心法定制度板块,辜盟傑副教授重点解读新加坡《2004年支付安全法》(SOPA),该法旨在解决工程款拖欠、认证不足问题,确立“先付款、后争议”的裁决机制:裁决需在7-14天内作出,结果临时生效,禁止“付了才付”条款,保障工程款流转链条稳定。他对比中国《民法典》第803-805条变更规则,指出新加坡以合同约定为核心、法定为例外,中国则通过法典明确雇主责任(如材料延误、设计变更),功能结果相近但制度逻辑不同。此外,他还解析新加坡标准合同(SIA、PSSCOC、NEC4)的适用场景,对比中国GF-2017-0201示范合同,为跨境工程合同选择提供参考。

关于工期与违约赔偿,讲座深入分析“时间失控”风险与违约金规则。辜盟傑副教授指出,若雇主阻碍工期且合同工期顺延(EOT)机制未覆盖,完工日期失效、违约金条款作废,承包商仅需在合理时间内完工,这是新加坡合同广泛约定宽泛EOT条款的核心原因。在违约金方面,他结合Denka Advantech案,明确新加坡坚持传统规则:违约金需为违约损失的真实预估,过高则视为罚金无效,仅在违约时触发,审查节点为合同订立时;而中国《民法典》第585条允许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双向增减,审查节点为争议发生时,侧重实质公平。

最后,辜盟傑副教授梳理新加坡建筑争议解决的分层体系:协商、调解、SOPA裁决、仲裁、诉讼,程序正式性与成本逐级递增。他重点介绍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地的优势:《2001年仲裁法》《1994年国际仲裁法》对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提供高效、低干预的争议解决服务。同时,他对比中国2026年《仲裁法》修订要点(如仲裁地法定、临时仲裁试点、外籍仲裁员准入),指出两国争议解决制度均在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力,为跨境工程争议提供多元路径。
讲座尾声,辜盟傑副教授总结五大核心启示:两大法系“殊途同归”,功能结果相近但制度路径不同;新加坡以判例法为核心、法定干预为补充,中国以法典为核心、原则兜底;新加坡重视合同约定确定性,中国侧重实质公平;支付安全、工期风险、违约金调整是中外建筑法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比较法研究需深入制度底层,才能精准把握规则差异与适用逻辑。
在讲座的交流互动环节,校内外师生踊跃发言,辜盟傑副教授也一一做了耐心和精到的讲解。
此次讲座开阔了大家学习工程法的视野,同时也引发了东南大学师生对工程法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的热情。此后,《全球工程法律制度专题》课程将会邀请更多专家学者,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各国工程法律制度,为我国工程法律制度建设贡献东大力量。
文案:符晨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