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多特蒙德工业大学工程法教授、马尔堡大学工程法客座讲师斯蒂芬·刘佩兹(Stefan LeuPertz)教授受邀为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带来主题为“德国工程法的基本原则”的专题讲座。斯蒂芬·刘佩兹教授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兼具司法实务与学术研究双重经验。本次讲座由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主办,工程法教研室团队参与,深入研习德国工程法律核心框架与实践规则,学术交流氛围浓厚。

斯蒂芬·刘佩兹教授以大陆法系分类为切入点,梳理民法体系演进脉络。他指出,大陆法系分为拿破仑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及混合法系,德国作为日耳曼法系核心国家,其民法发展历经14-16世纪“帝国法”、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最终于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德国民法典》(BGB),构建起体系完备的民事法律框架。
随后,斯蒂芬教授系统拆解德国民法渊源与《德国民法典》结构。德国民法核心渊源包括《德国基本法》、《德国民法典》及欧盟指令,其中《德国民法典》共分五编:总则编、债务关系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而建筑工程相关合同规则集中规定于债务关系编第631-651条,为建筑合同纠纷处理提供基础法律依据。同时,欧盟消费者销售指令、反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等,也通过转化立法深刻影响德国建筑合同法律适用。

在民法基本原则部分,斯蒂芬教授重点阐释合同自由、形式自由、意思自治三大核心原则,同时明确其法定例外情形。他强调,德国民法以诚实信用原则(第242条)为帝王条款,兼具确定规制、补充法律漏洞、限制权利滥用、修正合同约定四大功能,贯穿建筑合同履行、变更、纠纷解决全流程,是平衡发承包双方权益的关键准则。此外,他详细解读了一般交易条款(GTC)的适用规则,明确异常条款无效、不利解释归使用者等核心规定,结合德国建筑合同实务中常用的《德国建筑合同程序规则》(VOB),剖析其与《德国民法典》的衔接适用逻辑。

讲座核心聚焦德国建筑法基础与特殊规则。斯蒂芬教授指出,德国建筑合同属于《德国民法典》项下的承揽合同,承包商核心义务是交付“符合功能要求的工程成果”,即便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承包商仍需对工程功能瑕疵承担责任。他以地基施工争议案例为引,厘清功能性招标与详细清单招标的责任划分,强调承包商需完成所有实现工程功能必需的工作,不因发包人图纸疏漏而免责。
针对建筑合同核心条款,教授结合《德国建筑合同程序规则》(VOB/A、VOB/B、VOB/C)展开详解:VOB/A规范公共工程招标规则,坚守效率、透明、平等待遇原则;VOB/B聚焦合同履行,明确工程变更指令、价款调整、工期顺延、缺陷责任等关键规则,如工程量超10%可重新定价、额外工程需支付追加报酬、发包人未配合导致工期延误需赔偿损失等;VOB/C则规定建筑工程通用技术标准,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此外,斯蒂芬教授介绍了德国建筑法最新修订内容,2018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建筑合同改革法案,新增独立的建筑合同章节(第650a-650h条)、消费者建筑合同章节及建筑师工程师服务合同章节,明确工程变更的合理范围、价款调整的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建筑工程法律救济体系。
在争议解决与缺陷责任环节,教授梳理德国建筑纠纷解决路径,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调解、裁决等,同时解析德国四级法院管辖体系与职业法官制度。他强调,工程缺陷责任以“符合合同约定与行业通用标准”为核心,承包商需承担修复、减价、赔偿损失等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验收(Abnahme)之日起算,为期5年;验收作为关键节点,不仅转移工程风险,还将缺陷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对双方权益影响重大。
此次讲座系统梳理德国民法与建筑法的体系框架、核心原则与实务规则,既展现大陆法系工程法律的严谨逻辑,也为我国工程法律制度完善、跨境建筑工程合规管理提供借鉴。在讲座的交流互动环节,校内外师生踊跃发言,斯蒂芬教授也一一做了耐心和精到的讲解。
此次讲座开阔了大家学习工程法的视野,同时也引发了东南大学师生对工程法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的热情。此后,《全球工程法律制度专题》课程将会邀请更多专家学者,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各国工程法律制度,为我国工程法律制度建设贡献东大力量。
文案:符晨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