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工程法律制度专题第四讲| 马修·贝尔:澳大利亚工程法概要

发布者:钱荟竹发布时间:2026-04-08浏览次数:10

      202647日,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工程法研究中心马修·贝尔(Matthew Bell)副教授受邀为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带来主题为“澳大利亚工程法概要”的专题讲座。马修·贝尔教授深耕工程法领域多年,在设计风险、工期管理、工程款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拥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校内外师生系统讲解澳大利亚工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实践要点,现场学术氛围浓厚,师生交流热烈,收获颇丰。

在讲座伊始,马修·贝尔教授介绍了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以及澳大利亚工程法体系的建构脉络。总体而言,澳大利亚施行联邦制,共由六个州和两个地区组成,其中六个州有被英国殖民历史,目前仍施行君主立宪制;立法方面,联邦享有包括贸易、税收、货币等方面在内的非排他性立法权和包括公共服务、海关关税等在内的排他性立法权,联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各州可自行立法,且一般而言联邦不得干预,这也就导致了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分歧之处。具体到工程法而言,其由成文法和判例法组成,在学习和研究中工程法时,尤其要重视以判例法的学习和研究。

在核心法律问题解析环节,马修·贝尔教授围绕工程实践中的关键痛点展开详细讲解。针对设计风险,他提到商业项目中业主常通过设计建造合同寻求“单一责任主体”,AS4300AS4902等标准格式合同应用广泛,设计师虽通常作出适航性保证,但也会设置责任限制,而普通法下的注意义务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则持严格限制态度,需结合案件“显著特征”判断责任归属。

对于不可预见场地条件,马修·贝尔教授表示,普通法下该风险默认由承包商承担,而澳大利亚主流标准合同均设置了潜态条件条款,明确了此类情形下承包商的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权利,同时《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也为承包商提供了合同外救济路径,若业主提供的场地资料存在误导性陈述,承包商可据此主张赔偿。

在工期完成方面,澳大利亚标准合同为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索赔设置了三项核心条件,即延误事件属“合格事件”、对竣工造成实质影响、履行法定通知程序,而“预防原则”是工期风险分配的重要基础,若因业主行为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期竣工,且合同无新工期约定,业主将丧失违约金主张权。

工程款支付保障是本次讲座的重点内容,马修·贝尔教授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各州的《建筑和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该立法旨在解决分包商工程款拖欠问题,核心包含法定付款请求与答复机制、快速裁决程序,明确禁止“付讫才付”“付款若付”条款,若业主未按期回应付款请求或支付款项,承包商可主张欠款为法定债务、申请快速裁决甚至暂停施工,且该立法的相关条款不得通过合同排除适用。

此外,马修·贝尔教授还讲解了澳大利亚工程争议解决体系,其涵盖协商、专家裁定、调解、仲裁、裁决、诉讼等多元方式,快速裁决因高效、便捷成为工程款争议的主要解决途径,法院对裁决的司法审查仅针对管辖权错误等有限情形;仲裁在商业工程争议中应用广泛,国内仲裁制度已与《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接轨,国际仲裁则受《纽约公约》约束,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持支持态度,而住宅工程争议则多由专门仲裁机构处理。

讲座最后,马修·贝尔教授还为师生推荐了澳大利亚建设工程法的研究资源,包括《澳大利亚建设工程法》等经典著作、《澳大利亚建设工程法公报》等专业期刊,以及墨尔本大学建设工程法研究网站、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austlii.edu.au)等线上平台。

在讲座的交流互动环节,校内外师生踊跃发言,马修·贝尔教授也一一做了耐心和精到的讲解。

此次讲座开阔了大家学习工程法的视野,同时也引发了东南大学师生对工程法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的热情。此后,《全球工程法律制度专题》课程将会邀请更多专家学者,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各国工程法律制度,为我国工程法律制度建设贡献东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