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东南大学第一百二十六期“温锐法学大讲堂”之法学名家论坛暨第七期暨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二十周年院庆系列讲座在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四楼会议室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胡玉鸿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为题作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龚向和教授主持,胡朝阳教授、苗泽一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学院众多师生参会交流。

讲座伊始,胡玉鸿教授首先厘清了“法律技术”与“法律方法”的核心差异。他指出,法律技术更侧重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层面与具体手段,这一概念既得到《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认可,也为两岸民法学大家王泽鉴先生所采用。法律技术的适用主体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其核心内容涵盖法律文本理解、法律事实发现与法律具体适用三大板块,本质上是服务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技术集合体,兼具科学性、合理性与权威性,能够通过三段论等典型技术证成裁判的正当性。其中,法律文本理解侧重法条的精准解读,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法律事实发现聚焦于“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具体适用则解决抽象法条如何落地于具体个案的问题。
围绕法律技术的特性,胡玉鸿教授以“三个统一”进行阐释。其一为知识与技术的统一,强调法律技术的适用需以深厚的法律原理为支撑,脱离专业知识易导致错案,他结合江苏境内一起由恋爱纠纷引发的命案,说明了区分道德义务与法律救助义务的重要性。其二为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指出法律技术是司法经验经理性加工后的产物,西周“五听”制度虽蕴含审判心理学的萌芽,但因缺乏理性升华而难以适用于现代司法。其三为科学与人文的统一:法律技术的科学性体现为中立性、正当性与有用性,而人文性则要求司法兼顾善与美。他以“天价葡萄案”为例,说明在个案处理中应考量当事人的认知局限,通过侵权赔偿而非刑事追责来实现实质正义。
在法律技术的具体内容层面,胡玉鸿教授系统梳理了文本分析、事实发现与法律适用三大技术板块。文本分析技术中,类型化思维可应对法条中“其他方法”等开放性表述,需精准把握核心特征进行比对;法律理解技术要求严谨解读条文字词与逻辑关系,如区分“等内等”与“等外等”的不同内涵;法律原则适用技术则需遵循“穷尽规则”原则,仅在规则缺位、冲突或不公时方可适用,典型如“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在遗产继承案中的适用。事实发现技术强调以伦理性取代合法性作为证据的核心要求,排除侵犯人格尊严或利用人性缺陷获取的非法证据。法律适用技术则包括法律渊源识别、判例识别、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法律推理与漏洞补充等,他结合杭州婚宴与丧宴冲突案、西红柿属性认定案等实例,生动诠释了各类技术的实践应用。
胡玉鸿教授强调,法律技术是司法经验积累的结晶,不仅能提升法律职业的技术含量、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更是司法活动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保障。他呼吁法学教育应强化法律技术培养,助力法科学生提升实务处理能力。

在与谈环节,胡朝阳教授结合司法实践,就文本分析、事实发现与法律适用三者的逻辑关系,以及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技术面临的新挑战与胡教授展开探讨。胡玉鸿教授回应称,三者并非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在裁判思维中相互交织、循环推进;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仅为法律适用的辅助工具,无法替代人的价值判断与人文关怀,法律职业的人文使命不可被技术消解。苗泽一副教授指出,胡教授的讲座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将法治史资源与现代法理学研究有机融合,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示范,其呈现的技术路径对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对法律技术正当性的阐释更凸显了法律的人文底色。


最后,龚向和教授对胡玉鸿教授的精彩分享致以诚挚感谢。他表示,本场讲座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意义,通过丰富的案例与系统地阐释,为在座师生清晰勾勒出司法审判中法律技术的核心框架与应用逻辑,对法学研究与实务工作均具有重要启发。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文字:石嘉怡
摄影:潘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