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下午,东南大学第一百二十五期“温锐法学大讲堂”之实务高端论坛暨第六期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二十周年院庆系列讲座在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四楼会议室举行。北京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第二住院部管理处处长魏亮瑜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医疗损害责任之探讨”为题作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刘建利副教授主持,王玮玲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学院众多师生到场参会交流。
讲座开始前,熊樟林院长代表学院致辞,对魏亮瑜主任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熊院长高度评价了魏主任在医事法学领域的深厚造诣与丰富实务经验,并为其颁发了公海gh555000aa线路检测兼职导师聘任证书。熊院长表示,魏主任的加盟将进一步推动我院医事法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期待双方在未来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交流。

讲座伊始,魏亮瑜主任简要介绍了北京医院的历史沿革与职能定位。随后,他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展开分析,指出当时许多医生对“医疗损害何以纳入侵权责任”存在困惑,并由此引出对医疗损害责任背后法理基础的深入探讨。
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魏亮瑜主任系统界定了医疗、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核心概念。他指出,医疗技术的独特性在于:它基于患者利益而向患者提供,却可能使患者成为这种缺陷技术的受害者。医疗行为本身首先是一种损害——无论是药物还是手术,均以侵入和创伤为前提,治疗与病痛之间本质上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此基础上,医疗损害责任特指“因医疗过错导致本可避免的不必要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过错行为及因果关系。
关于医患关系的属性,魏亮瑜主任从医疗服务的主客体关系出发,将其概括为两大特性:一是“顾客与产品的统一性”,患者既是服务的接受者,又全程处于诊疗“生产线”之上;二是“生产损耗的承受者”,医疗行为的不良后果最终由患者承担。他指出,患者往往是“结果认定者”,医生则是“过程追责者”,二者构成天然的矛盾体。正因如此,现阶段的侵权责任制度实际上是对医务人员最大的保护——因为过错责任本质上是过程追责。
针对医疗风险问题,魏亮瑜主任提出,医生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做到没有过错,并与患者充分沟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随着医疗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而产生,本质上是规制医生诊疗权的制度设计。《民法典》将“书面同意”升级为“明确同意”,意在强化实质沟通与可举证性。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遵循“告知—知情同意—沟通—共担风险”的递进路径;医疗损害结果的承担机制则分层次构建:首先定性过错,引入强制保险;双方均无过错时,由意外保险填补风险缺口;同时,鉴于医疗风险客观存在,还需社会救济基金兜底保障。

在与谈环节,王玮玲副教授对魏亮瑜主任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综合当地医疗水平、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等因素判断过错)展开探讨:该条款是否与医方诊疗行为的同质化要求存在冲突?魏亮瑜主任回应称,二者并不矛盾。医疗同质化目标体现在医师资格考试和规范化培训等初期阶段,旨在为医务人员建立统一的专业基础和执业规范;而司法解释第16条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过错评判,是动态的个案裁量尺度。两者分属质量建设目标与司法裁判标准两个不同维度,并行不悖。

在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同学围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背景下“分解住院”等新型医患纠纷的解决路径,以及知情同意书条款的繁简设置与免责效力的关系踊跃提问。魏主任结合一线实务经验逐一细致回应。

讲座最后,刘建利副教授向魏亮瑜主任致以诚挚感谢。他指出,魏主任的讲座清晰拆解了侵权责任的法理内核,深入剖析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要点与实践困境,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既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关键,也是推进医事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整场讲座内容扎实、案例丰富,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视野,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医事法学盛宴。讲座在现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李佳琪
摄影:桑雨尧